如果误工费过高,保险公司则不予理赔,如何举证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点
■法官建议
司法赔偿标准亟待统一
该由多方担责
经交警认定,杨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导致小军右股骨中下段骨折,右下肢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法庭上,小军代理人表示,治疗期间,都是小军父亲请假照料孩子父亲每月工资3300元,其间共请假7个月,所以主张护理费为2.31万元而保险公司和杨某认为这一主张过高,认为护理费应按照每月900元计算4个月
某日19点,刘某骑电瓶车在路上行驶,不满5岁的儿子小军坐在后座上临近某路口,杨某的轿车撞上了刘某的电瓶车
东方网5月29日消息:近年来,校车、公交车、私家车事故频频上演,交通安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以青浦区法院为例:2011年至2013年间,该院共受理道路交脑卒中治疗方法通案件4479件,且每年以40%左右的幅度递增,其中不少涉及未成年人
护理费成焦点
法官指出,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道路交通案件,往往具有举证难、赔偿难等特点建议相关部门加强研究,统一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赔偿标准和适用尺度,确保未成年人的损失能及时获得合法合理的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护理费,小军父亲没有提出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所以酌情按照每月1450元计算4个月综合小军方面的举证情况,最终认定他的损失共计8.5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5万余元,余款则由杨某负担
电瓶车,街头巷尾随处可见然而一些父母粗心大意,让年幼的孩子坐在后座上,由此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不在少数
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主采取措施不当致交通事故发生,属违法行为;而医学高级护理小寒作为学龄前儿童,未在监护人带领下,且在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跨越隔离设施横穿道路致交通事故发生,也属违法行为双方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一半赔偿后,又将学校告上法院他认为校车没来接孩子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校方认为,学校前一天已通知学生次日没有校车,所以不同意其诉求法院认为,王先生作为小寒的监护人,在校车未到达时却将女儿单独留在路边的站点,对可能发生的危险缺乏足够警觉,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作为校车的管理单位,仅将通知书交给学龄前儿童,没有将校车接送时间变更情况等及时、有效地通知家长,在送达方式上存在疏忽,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酌定学校中医基础理论 论文赔偿6万元
电瓶车后座载幼童受伤
小女孩过马路被撞身亡
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难点青浦区法院民四庭庭长刘静介绍说,此类案件中,无论未成年人是肇事方还是受害方,经常会遇到责任无法认定的问题,其原因主要在于事实难查清、证据难固定“很多事故瞬间发生,儿童表述能力较低,有时还缺乏目击证人,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很困难,直接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清”刘静说,当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时,赔偿标准存在明显差异例如护理费,未成年人受伤害时,往往以父母等亲人护理为主,家长会以自己的误工损失来主张护理费同时,这类案件因涉及监护问题且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受害人家属往往情绪激动,矛盾容易激化为此,法官建议:相关部门应脑卒中治疗车加强研究,统一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赔偿标准和适用尺度,确保受到损失的未成年人能及时获得合法合理的赔偿本报记者顾一琼通讯员岳明静
某日7点30分,王先生像往常一样将6岁的女儿小寒送到等候校车的站台上当时校车未到,王先生又急着赶路去上班,便将女儿一人留在站台等候两小时后,王先生接到电话获知女儿在横穿马路时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而事实上,学校当天因故并没有安排校车接送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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