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庭要求雷某进一步提交护理人员雷某某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及社保情况的证据,雷某均未能提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证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情况及处理结果
文章关键词:
雷某后将郭某、车主关某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2014年5月8日8时2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东路t10026路灯杆处,郭某驾驶京k00417轿车由北向南行驶,雷某由西向东行走郭某车辆的右前侧将雷某撞到,造成其受伤,车辆损坏雷某横过机动车道,郭某未保证安全行驶经交通队认定,郭某和雷某负同等责任
基本案情
为证明误工费及护理费损失,雷某向法庭提交了其本人的劳动合同及护理人员其弟雷某某的劳动脑卒中病人的护理合同庭审中,法庭发现雷某与雷某某分属两家公司,但其二人提交的劳动合同从内容到格式完全一致在法庭询问下,雷某承认自己提交的雷某某的劳动合同系伪造的虚假证据,雷某表示自己受伤后确实是弟弟雷某某进行的护理,但弟弟无固定职业,因担心没有单位的证明护理费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遂找了一家公司出具了劳动合同雷某表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表示悔过鉴于原告雷某在事故中受伤严重、损失较大、生活困难,其伪造证据系出于对法律的错误认识,且认错态度较好,法庭对其依法进行了司法训诫,对上述虚假证据不予采纳,并最终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参照北京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单亲家庭孩子的教育报酬标准,酌情确定护理费的标准为每天100元,据此进行了判决(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不诚信诉讼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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