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定杨翠英的损失为:1、医疗费:住院医疗费共计18198.88元,李高华已经预交4000元,应予以扣减,还应支付14198.88元
本院认为,李高华在驾驶摩托车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发生挂倒行人的交通事故,致杨翠英受伤,并造成其左上肢九级伤残,盆骨十级伤残,右拇指十级伤残,李高华未投保交强险,杨翠英要求李高华赔偿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予以支持2、后期治疗费:经湖北省咸丰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杨翠云后期治疗费为7000元3、护理费:杨翠云住院95天,其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参照2013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为23624元/年÷365天×95天=6148.7元杨翠英要求李高华支付后期护理费,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杨翠英在出院后仍团队建设与管理论文需要专人护理,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4、住院生活补助费:参照恩施州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补助标准确定为每天20元,杨翠英的住院生活补助费为20元/天×95天=1900元5、伤残赔偿金:杨翠英系农村居民,至该次事故发生时已满75周岁,伤残程度为左上肢九级伤残,盆骨十级伤残,右拇指十级伤残,其残疾赔偿金为7852元/年×5年×(20%+1%+1%)=8637.2元;6、鉴定费700元以上损失合计为38584.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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